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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入學全國聯考大串講(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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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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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聯考輔導用書編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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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SB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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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87301092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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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頁數 |
: |
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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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本 |
: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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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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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學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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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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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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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T$ |
: |
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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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和中國政治大學的最新權威資訊、原命題組成員領銜編寫,二十多位一線專家深度審稿,傾力推出2009年法碩聯考整體解決方案,明示命題原則與規律,把握法碩聯考命題脈搏,凸顯重點與難點精華,全面提升應試能力。 凡購買本書登錄www.firstedu.org.cn即贈送價值20元的名師網路課堂;強大的師資陣容:領銜主講教師具有豐富的命題研究、講課和閱卷評卷經驗;強大的法律碩士聯考命題研究團隊:確保資訊的真實與及時;先進的網路學習平臺:考生可以自由選擇組合課程,自主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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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聯考是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單位統一實行的選拔性考試。培養方案的目的在於使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培養一大批既掌握本專業知識,又具備法律專業知識、能力和素質的層次高、基礎寬的應用型、複合型法律人才,科學地規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招生工作、培養工作和培養過程,進一步完善我國高層次法律人才的培養結構和學位制度,促使法律研究生教育適應我國法律實務部門和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及社會生活各個領域對高層次法律人才多樣化的迫切需求。加強對從事法律工作相關能力和發展潛質的考查,是聯考的一個突出特點和基本工作思路。 為適應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依法治國對高層次應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1995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設置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的報告。1999年6月,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和司法部法規教育司轉發了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秘書處組織修訂的《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2005年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學歷教育)招生考試試行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單位聯合考試。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不招收法律專業本科畢業生(含同等學力),而只招收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學歷(或具有本科同等學力)的非法律專業畢業生,採取這項措施的理由為: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是培養高層次應用型、複合型法律人才的重要渠道,加大應用型、複合型人才的培養是法學研究生教育的重要任務。這項改革措施有利於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學高等教育資源的社會效益,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特殊的教育功能和作用,同時,也有利於各試點單位在培養過程中的組織工作。對於法律本科畢業生,應鼓勵他們報考法學碩士研究生。在職人員符合條件的,則可以報考在職攻讀法律碩士專業學位。 法律碩士聯考的專業科目沒置專業基礎課(含刑法學、民法學)和綜合課(含法理學、憲法學和中國法制史)兩門,每門150分。目前經教育部批准招收法律碩士的高校已經達到39所,報考人數逐年遞增。教育部決定從2004年起,法律碩士業務科目聯考命題工作不再由全國法律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負責,而是改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法律碩士聯考由此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根據教育部考試中心的要求,法律碩士聯考不僅要考查考生的法律知識,更應考查考生運用相關學科基本知識和原理的能力,準確運用法律語言的能力,以及邏輯分析、推理和論{正等法律思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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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編 專業基礎課 第一部 分刑法學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犯罪概念 第三章 犯罪構成 第四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態 第五章 共同犯罪 第六章 一罪與數罪 第七章 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第八章 刑罰的概念和種類 第九章 量刑 第十章 刑罰執行制度 第十一章 刑罰消滅制度 第十二章 刑法各論概述 第十三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十七章 侵犯財產罪 第十八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十九章 貪污賄賂罪 第二十章 瀆職罪 第二部分 民法學 第一章 導論 第二章 民事法律關係 第三章 公民(自然人) 第四章 法人與其他組織 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六章 代理 第七章 時效與期間 第八章 物權概述 第九章 所有權 第十章 共有 第十一章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第十二章 相鄰關係 第十三章 用益物權 第十四章 擔保物權 第十五章 佔有 第十六章 債權概述 第十七章 合同 第十八章 人身權 第十九章 知識產權 第二十章、婚姻家庭與繼承 第二十一章 民事責任 下編 綜合課 第一部分 法理學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法的本質與基本特徵 第三章 法的起源與演進 第四章 法的作用 第五章 法律制定 第六章 法律體系 第七章 法律要素 第八章 法律淵源與法律分類 第九章 法律實施 第十章 法律解釋與法律推理 第十一章 法律關係 第十二章 法律責任與法律制裁 第十三章 法治 第十四章 法與社會 第二部分 中國憲法學 第一章 憲法基本理論 第二章 憲法的制定、實施和保障 第三章 國家基本制度 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 第五章 國家機構 第三部分 中國法制史 導論 中國法制發展史概述 第一章 夏商西周春秋法律制度 第二章 戰國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三章 隋唐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元明清法律制度 第五章 清末、中華民國法律制度 第六章 革命根據地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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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編 專業基礎課 第二章 犯罪概念 一、犯罪定義的劃分 1.犯罪的形式定義 按照形式層面分析,犯罪可以概括為現行刑事實體法明文規定科處刑罰的違法行為。任何違法行為,只要經由刑事實體法的規定而賦予刑罰的法律效果,即為犯罪。犯罪的形式定義沒有說明犯罪的危害性何在,國家為什麼對這些違法行為要科處刑罰,亦即沒有揭示犯罪的本質特徵。基於罪刑法定的精神,一個違法行為雖然對社會構成嚴重危害,但是如果刑事實體法沒有處罰該違法行為之法條,則不認為是犯罪。 2.犯罪的實質定義 犯罪的實質定義與犯罪的形式定義僅揭示犯罪的法律特徵、回避犯罪的本質特徵相反,它試圖揭示犯罪的實質內涵。犯罪的實質定義揭示了犯罪的社會危害本質,體現了刑法的保護機能,但回避了犯罪的法律屬性,沒有限定犯罪的法律界限,與罪刑法定原則的精神存在抵觸。 3.犯罪的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定義 犯罪的形式與實質相統一的定義試圖完整地揭示犯罪的法律屬性和本質特徵,科學地揭示犯罪的內涵和外延,以克服犯罪的形式定義和實質定義的片面性,平衡刑法的保護機能和保障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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